为切实防范化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风险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,现就禁止非法收购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本公告所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各类液化气钢瓶(含工业氧气、氩气、氮气等工业气瓶)、车用气瓶,以及超过使用年限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报废或闲置气瓶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任何单位和个人(含再生资源回收企业、废品收购站等)一律不得擅自收购、存储、倒卖上述移动式压力容器。严禁以任何形式承接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气瓶类特种设备。
1.气瓶产权单位是废旧气瓶回收处置的责任主体,应当主动承担回收义务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回收用户提交的废旧、闲置或不合格气瓶。
2.回收后的移动式压力容器,必须由具备合法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采用压扁、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,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自行拆卸瓶阀、倾倒残液残气、切割瓶体等破坏性操作。
3.单位及个人持有的废旧、闲置移动式压力容器,应主动送交辖区内合法充装单位(额敏县鑫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、额敏县海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),不得私自转让、出售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。
公安、市监、商工信等相关部门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,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、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排查整治力度。
•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,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,对监管不力、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约谈问责;
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充装、检验环节违法违规行为,溯源查办不合格气瓶流通源头;
•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收购、存储、倒卖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,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
•商工信部门负责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,督促回收企业落实禁止收购要求;
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排查燃气经营企业、换气站气瓶管理隐患,规范瓶装燃气市场经营秩序。
对违反本公告规定,擅自收购、处置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,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;引发安全事故的,依法追究其民事、行政乃至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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